漳浦一女子,酒驾机动车被公诉

2015-08-12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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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要入刑,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也要被追责。8月10日,因酒醉驾驶无牌电动车的何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今年4月28日凌晨,21岁的何某在漳浦某KTV喝了十一、二瓶啤酒后,心想酒后不能开车,骑电动车应该没事的侥幸心理,独自骑着无牌电动车回家,路上不小心撞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轿车。后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理,经鉴定,何某血样酒精浓度为215.819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为两轮轻便摩托车,因此,何某被交管部门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继而被检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因为我国法律尚未就何种电动车为机动车作出规定,醉驾电动车是否触犯法律主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进行。本案中,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依据是司法鉴定,而鉴定的主要依据是:1999年,国家轻工业局制定行业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规定了电动车的判断标准:“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有脚踏骑行功能等。”我们生活中接触的电动车时速几乎都是超过20公里,所以广大群众万不可错误认为醉酒驾驶电动车就没事,就算是醉酒驾驶“不超标”的电动车,虽然不被判刑,但仍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不得醉酒驾驶,第八十条则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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