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漳浦一库房倒塌压坏租客货物 房东是否要担责?raylinVIP
2016-11-23 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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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房倒塌压坏租客的货物,造成财产损失5万多元,租客认为应由房东要赔偿,向漳浦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3月23日,漳浦法院一审判决房东担责70%即赔偿35133.7元,房东不服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房东支付给租客赔偿款30239元。 列为看官,如果您也有房子要出租,这条新闻可得好好看了? 合同签订后,林先生依约缴交租金,管理中心也库房移交给他用,2015年5月27日,漳浦县城下降大雨,库房突然倒塌,将林先生的旅行皮箱等财产全部压住,导致放置在房屋内所有旅行皮箱等财产全部损坏,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2000元。 林先生认为,库房倒塌是由于房东提供的仓库存在安全隐患,多次找管理中心协商未果,将管理中心告了,认为事故是因管理中心提供库房存在安全隐患造成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图片:1_副本.jpg (网络图片)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失必须由管理中心赔偿,管理中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中虽约定出租的库房符合安全规范,但也明确约定,在租赁过程中,如果发生安全隐患,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隐患一时无法整改的,应中止合同,可林先生在租用期间没有向中心提出租赁物有安全隐患,需要维修或中止合同,所以造成损失的责任全在林先生。 今年3月23日,漳浦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审认为,管理中心作为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涉案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倒塌,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存在安全隐患,期间的降雨量是在一般建筑物可承受范围内,降雨只是房屋倒塌的一个诱因,尚不能作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对待。 因此,对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中心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35133.70元。林先生作为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负有审查和注意的义务,但其明知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予以租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管理中心不服提起上诉,后在漳州中级人民中院的调解下,近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管理中心支付给林先生赔偿款30239元。 来源:海都微漳州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古雷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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