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雷开发区这3处建筑拟列为历史建筑的公告!

2019-12-19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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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拟将古雷开发区沙西镇院前村院前南门130号沙西镇白衣村白衣井尾310号沙西镇庵兜村庵兜334号3处建筑公布列为第一批历史建筑。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公布名单附后;公告时间:20天。公告期内请利害关系人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站留言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或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联系单位:古雷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古雷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联系电话:0596-3892169、0596-6089081

电子邮箱:glgtzhg@126.com、glsfjwtlk@163.com

传    真:0596-3886655、0596-6081279

地    址:漳浦县杜浔镇杜昌路568号;古雷新港城油杏街2号            

附件:

1.古雷开发区3处拟列为历史建筑名单

2.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定

漳州古雷港经济开发区

自然资源局 社会发展局

2019年12月17日


附件1:古雷开发区第一批3处拟列为历史建筑名单


图片:微信图片_20191219091900.png



附件2: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24号)

第三十三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对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给予补助。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本条规定的历史建筑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第三十五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漳州古雷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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