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建立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可从失信名单中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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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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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都微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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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漳州中院与市发改委联合出台《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及完善联合惩戒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可以通过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做出信用承诺等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屏蔽或缩短期限、解除联合惩戒或其他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并且,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同步推送至国家发改委信用中国网站,实现法院和信用中国两个信用名单库的同步修复更新。

图片:微信图片_20200623161302.jpg

实施细则详细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作出信用承诺或申请信用修复需提交的材料与前提条件。

第五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的,应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包括: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遵守财产报告制度;遵守限制消费令;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有财产;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

笫六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信用修复,包括:执行中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有积极履行意愿且为联合惩戒单位重点保障生产的企业,有相关单位出具证明的;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

实施细则严格界定了恢复信用惩戒及不予修复的具体情形和措施。

第九条规定,在暂停适用信用惩戒期间,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应立即恢复对其信用惩戒,并视其情节依法处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无正当理由未按传唤指令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询的;提交的证据材料弄虚作假的;隐藏或者转移财产的;从事与提高履行能力无关的高消费行为的,等。

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修复。包括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联合惩戒单位认为其在生产经营中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出具证明由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审核通过的,等。

实施细则还强化对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监督,在拟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前,由发改委协助对其督促协调,以期减少乃至杜绝政府机构失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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