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漳浦!共享电动车被“拉走”,车企状告城管!

2020-10-29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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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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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
也因乘车者随意停车问题受诟病
漳浦城管“拉走”了
赛鲲鹏企业投放的115辆共享单车

却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共享电动车带来便利,也因乘车者随意停车问题受诟病。于是,出现了车企大量投放共享电单车,城管不断“拉走”的现象。漳浦城管“拉走”了本地共享电动车企业福建赛鲲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赛鲲鹏)企业投放的115辆共享单车,被告上了法庭。
近日,
芗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认定漳浦县城市管理局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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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2019年11月13日。
赛鲲鹏投放在漳浦县城麦市街等县城区域的115辆共享电动车被漳浦县城市管理局“拉走”,城管开具《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单》,认定赛鲲鹏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并告知其在3日内携相关材料到城管部门处接受调查处理。

车企状诉
事后,赛鲲鹏一纸诉状将漳浦城管告到了芗城法院,称本案不属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漳浦城管作出《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单》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错误,且已经超出先行登记保存7天的期限,要求芗城法院依法确认漳浦城管对其115辆电单车登记保存行为违法。

城管辩称

法庭上,漳浦城管辩称,2019年5、6月间,赛鲲鹏未经批准,擅自在漳浦县县城区进行经营。城管发现后对其擅自占道进行经营的行为进行制止。后赛鲲鹏不仅拒不纠正还陆续增加电单车投放量,大量占用漳浦县城主干道两侧人行道及盲道,造成交通不便。因该公司行为已经涉嫌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此2019年9月20日已立案进行调查。由于电单车具有流动性,如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登记保存,可能造成电单车擅自占道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在此情形下,城管局对其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并向起诉人发出了《物品先行登记保存单》。
漳浦城管认为,被诉物品先行保存行为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阶段性、过程性行为,不可诉!先行保存行为对起诉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本案中,可能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而非取证过程赛鲲鹏的起诉依法应予以驳回。
审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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芗城法院审理认为
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证据收集和保全行为,而非行政强制措施,其是一种执法手段,是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不是最终的处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法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期限是七日,七日内行政机关就应当作出处理。
本案中,漳浦城管对赛鲲鹏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作出先行登记保存后七日内未作出处理,直至被告上法庭,仍未依照法律规定对赛鲲鹏占道行为作出执法决定。城管的这种行为对赛鲲鹏的权利义务已产生影响,漳浦城管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已转化为变相扣押,故赛鲲鹏诉请确认漳浦城管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漳浦城管主张先行登记保存只是行政执法的过程性行为,其尚未做出最终处罚决定,对赛鲲鹏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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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
作为路人,我认为漳浦城管对那些共享电动违规处理是应该的。漳浦城管被芗城法院审理认定违法,是所谓的“管理时间”超时。那么请问,车辆被扣法定时间段,车辆拥有者要不要与城管交涉相关事宜,有没有?车辆“管理”法定时间既满,城管要将车送回原违法放置地吗?还是送回给车主的家里?
2020-11-20 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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