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宗教教职人员”的话题 蔡汉以 2021-06-19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通知,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八五”普法作了全面部署。即《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 《规划》明确:到2025年,公民法治素养和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升,全民普法工作体系更加健全。公民对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法治精神的认同度、法治实践的参与度显著提高,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 为此,现就“宗教教职人员”的话题,学习有关法规的规定。 一 什么叫“宗教教职人员”? 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5号公布了《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 二 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 以道教为例,根据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传度,是正一派弟子传承道法正式成为道士的传统仪式,是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必要条件。 三 如何获得传度证? 以道教为例,根据《道教正一派传度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宫观承办传度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拟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上报至主办传度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二)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对申请传度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和传度人员基本信息表,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报至主办道教协会进行审验、考核,并申领传度证和传度牒;(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传度仪式,由承办宫观当坛颁发传度牒;(四)完成传度仪式后,由主办传度活动的道教协会向受传度者颁发传度证。 第十二条:传度活动结束后,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应对传度者登记造册,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后报主办传度活动的道教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传度活动不面向道教信众,此办法修改公布之前所颁发的传度证不作为教职人员认定的充分条件。 四《道士证》与《道教教职人员证》之问? 以道教为例,根据中国道教协会道字〔2019〕131号通知的文件精神,自2019年10月1日起,旧版《道士证》一律作废,唯《道教教职人员证》具有道教教职人员身份证件功效; 五 由谁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以道教为例,根据“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和“福建省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二)信仰坚定,遵规守戒,护持道教;(三)有道教传统的师承法派,已经冠巾或传度;(四)能够背诵《早晚功课经》《三官经》《北斗经》,熟读《道德经》《南华经》《太上感应篇》等道教经典;(五)坚持道教优良传统,持身端正、遵守社会公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注销宗教教职人员备案未逾五年的;(二)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或者故意犯罪受到管制、拘役刑事处罚未逾五年的。 第四条 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一)由本人申请,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道教协会提出,在道教院校工作或在道教活动场所常住的由所在单位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直接向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宫观、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二)受理申请的道教协会根据第三条规定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经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后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进行认定。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审核认定。 在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学院及直属宫观工作或常住的,由所在单位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认定申请。 道教协会认定后,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程序后,由认定教职人员身份的道教协会颁发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古雷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古雷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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