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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新华社规定第一批禁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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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5-04-20 00:05
以下是新华社规定的第一批禁用词:

一、社会生活类的禁用词

1. 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等词语。

2. 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等具有强烈评价色彩的词语。

3. 医药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等词语,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最高技术”、“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语。

4. 对文艺界人士,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等词语,一般可使用“文艺界人士”或“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

5. 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不使用“亲自”等形容词。

6. 作为国家通讯社,新华社通稿中不应使用“哇噻”、“妈的”等俚语、脏话、黑话等。如果在引语中不能不使用这类词语,均应用括号加注,表明其内涵。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脏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SB”、“TMD”、“NB”等,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

二、法律类的禁用词

7. 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1)犯罪嫌疑人家属;

(2)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

(3)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

(4)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5)严重传染病患者;

(6)精神病患者;

(7)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8)艾滋病患者;

(9)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8. 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9.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0. 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1. 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2. “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村干部不要称作“村官”。

13. 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

14. 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15. 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三、民族宗教类的禁用词

16. 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也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哈萨克族”不能简称为“哈萨”等。

17. 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18. 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僜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僜族”等。

19. 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0. “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报道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21. 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要提“猪肉”。

22. 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四、涉及我领土、主权和港澳台的禁用词

23. 香港、澳门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特别注意不要将其称作“国家”。尤其是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应格外注意不要漏写“(国家)和地区”字样。

24. 对台湾当局“政权”系统和其他机构的名称,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如台湾“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选委会”、“行政院主计处”等。不得出现“中央”、“国立”、“中华台北”等字样,如不得不出现时应加引号,如台湾“中央银行”等。台湾“行政院长”、“立法委员”等均应加引号表述。台湾“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也应加引号。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台湾地区领导人,即使加注引号也不得使用。

25. 对台湾地区施行的所谓“法律”,应表述为“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涉及对台法律事务,一律不使用“文书验证”、“司法协助”、“引渡”等国际法上的用语。

26. 不得将海峡两岸和香港并称为“两岸三地”。

27. 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旅游”,而应称“港澳台游客来大陆(或:内地)旅游”。

28. “台湾”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香港、澳门”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29. 不得将台湾、香港、澳门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台”、“中澳”等。可以使用“内地与香港”、“大陆与台湾”或“京港”、“沪港”、“闽台”等。

30. “台湾独立”或“台独”必须加引号使用。

31. 台湾的一些社会团体如“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有“中国”、“中华”字样者,应加引号表述。

32. 不得将台湾称为“福摩萨”。如报道中需要转述时,一定要加引号。

33. 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34. 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35. 严禁将新疆称为“东突厥斯坦”。

五、国际关系类禁用词

36. 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North Korea)”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s Republic of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37. 有的国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既有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亚太经合组织成员方”(英文用members)。

38. 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而要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

39. 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武装民兵”或“部族武装”。

40. 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41. 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分子)”,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分子)”。

42. 不要使用“十字军”等说法。

43. 人质报道中不使用“斩首”,可用中性词语为“人质被砍头杀害”。

44. 对国际战争中双方的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要使用“击毙”等词语,可使用“打死”等词语。

45. 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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