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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生活]严重超员超速要判刑!客车校车司机再也不能任性了!

楼主 #
更多 发布于:2015-10-24 16:31

图片:640.webp (26).jpg

从今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将正式实施,其中多处涉及交通安全,将校车、客车的严重超载、超速行为定为“刑事犯罪”行为,扩大了“危险驾驶罪”的适用范围。同时,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行为也被写入刑法,以后你还敢办假驾照吗?下面来看看与之前相比,《刑法修正案(九)》在交通安全方面有哪些变化吧!


变化一:校车或客车严重超员、超速纳入“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规定,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增加了第三项和第四项,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要注意了。

变化二: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纳入“危险驾驶罪”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新增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即: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说如果校车、客车及危化品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将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相比,这是一条新增加的条款。上述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再也不能像从前那样置身事外了,一旦有直接责任,需要负刑事责任。

变化三:伪造、变造驾驶证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二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后驾考不过关就买驾照,或是更换驾照上的照片,或是将失效的驾照更改有效期,或是伪造一个假证……都是“刑事犯罪”,你还敢吗?

变化四: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与变化三同样的道理,使用伪造、变造的驾照,或是盗用别人的驾照,也是“刑事犯罪”了!

四个变化意味着什么?

看完了四个变化,可能有人要问:这样的变化意味着什么?来看图:↓ ↓ ↓

图片:640.webp (27)_副本.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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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
发布于:2015-10-24 17:04
帖子过于久远,内容可能不宜查看,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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