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告洪某良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向被告李某强承揽其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后,以包工的方式又将油漆作业发包给被告洪某己。洪某己承包后,召集戴某党、洪某基及林某木进行粉刷作业。 2013年10月28日16时许,林某木在进行油漆作业过程中从三、四楼转台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林某木长期在汽车驾驶员教练所从事教练工作,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 事发后,林某木的家属诉请判令三被告洪某良、洪某己、李某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 图片:20140828061206331.jpg 一审经过 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洪某良作为本案油漆工程的总承揽人,在施工中未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等及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洪某己向洪某良转包本案油漆粉刷作业的施工,并雇佣包括本案死者林某木在内的工人,与死者林水木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洪某己在组织施工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死者林某木受雇于被告洪某己,在提供劳务时跌落后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强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洪某良应承担事故责任的45%,被告洪某己应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李某强应承担事故责任的10%,死者林某木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 二审经过 宣判后,被告洪某己、洪某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良承揽李某强房屋的油漆粉刷作业后转包给洪某己,洪某己又组织雇请包括林某木在内的工人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 综合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洪某己作为林某木的雇主,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应大于转包的洪某良,本院予以调整,酌定洪某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洪某良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强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林某木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林某木虽系农村户口,但案发前长期在城镇务工,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非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一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错误,予以纠正。三原告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支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古雷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古雷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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