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漳浦县物价局发布了《关于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详情如下:
按照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我县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政府指导价 下列五类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停车场; 2.公立医院、学校、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科技馆、养老院、殡仪馆等配建的停车场; 3.汽车站、动车站、机场、码头、交通枢纽站和公共交通首末站、换乘站等配建的停车场; 4.旅游景区配建的停车场; 5.经授权的部门、机构依法施划的路内停车泊位; (二)市场调节价 除上述五类以外各类停车场(包括住宅小区)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三)协议约定价 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停车场,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投资者遵守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经营期限、社会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纳入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图片:20150824082333136a2.jpg (一)现阶段我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且已在实行停车服务收费的停车场仅有公立医院、车站、旅游景区三类配建的停车场,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 公立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 ⑴县城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图片: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png 图片:2222222222.png 2. 车站停车场收费标准 图片:3636.png ⑴东南花都、漳浦火山地质公园、翡翠湾三个景区收费标准 图片:2626.png 图片:666666666666.png 三、严格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 (一)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取得停车场所的经营权,才能开展服务收费经营活动。 (二)政府指导价的分类和收费标准出台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须在收费标准出台之日30天内(新建停车场在开业前5天内)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并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收费标准。报告时须提供如下材料:停车场的基本情况(停车场价格管理形式、收费类别、收费标准、停车场名称和地址、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停车泊位数量)、经营者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委托管理合同(经营者受业主委托管理)、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权属证明复印件。未经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收费。 (三)停车场经营者都应切实执行对下列三类情况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1. 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城管执法、环卫以及殡葬等车辆。 2. 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和市政设施正常运营作业、维护、抢修任务的车辆。 3. 合法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四)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所有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守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经营者必须在停车场入口处和收费窗口的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定价形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段和对象、收费区域、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还应同时标明停车服务收费文件依据。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公示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示牌采用黄底黑字,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停车场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发票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停放服务费,也可以向税务部门举报。 (六)县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执行时效 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以往漳浦县物价局公布的有关停车收费标准一律废止。 来源:漳浦县政府网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古雷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古雷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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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7-11-0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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