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力震慑制假犯罪,从去年六月份以来,漳浦县从重从严审判了一批制售假烟犯罪案件,近日,又一批制售假烟人员被重判。
被告人洪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仍为他人提供场所予以储存,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是从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016年9月初,杜浔人洪某辉与“大头”(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约定为其寻租仓库用于存储假冒伪劣卷烟,以此获得报酬。
洪某辉找到邱某荣(已被判刑),并租下邱某荣位于杜浔镇文卿村的2间简易样板房。
同月17日凌晨,洪某辉将假冒“中华”牌、“云烟”牌等成品香烟及盘纸等制假原辅材料存放入简易板房内。
同月25日,省、县执法人员在简易样板房内查获“中华”牌软盒成品香烟13件、“中华”牌硬盒24件、“云烟”牌香烟27件、“玉溪”牌香烟37件,“双喜”牌香烟15件及盘纸278盘,价值人民币1831200元。
来源·漳浦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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