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下午, 漳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恶势力团伙被告人陈安溪、陈开发、陈安南、陈民安、郑瑞支分别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强奸罪一案。据悉,此案是今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漳浦法院审结的首起涉黑涉恶案件。
◆2015年至2017年7月间,被告人陈开发、陈安溪、陈安南、陈民安、郑瑞支等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及其成员,单独或结伙在漳浦县沙西镇等地,实施了一系列报复政府、欺压乡邻的犯罪行为。
◆2015年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陈开发、陈安南因未能当上漳浦县沙西镇屿头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而对沙西镇政府不满,多次组织被告人陈安溪、陈民安、郑瑞支等人,以反映沙西镇屿头村土地问题、屿头村主任选举存在造假等为由到漳浦县政府、漳浦县纪委、漳浦县信访局、沙西镇政府等部门聚众哄闹、威胁辱骂工作人员、滞留不散,严重扰乱单位秩序,致使相关单位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开发、陈安南、陈安溪因不满漳浦县委、县政府、沙西镇政府对其反映问题的处理,而对参与处理问题的干部郑某某等人心存不满,通过捏造上述人员的犯罪事实,向漳浦县纪委、漳州市纪委、福建省纪委、省长信箱、漳浦县信访局等部门当面举报或投递举报信,并在网上大肆发布上述捏造的事实,意图使上述人员受到刑事追究。经漳浦县纪委等部门调查,上述人员并不存在被告人陈开发、陈安南、陈安溪所举报的问题。
◆2016年以来,被告人陈安南、郑瑞支利用被告人陈开发为首的恶势力的影响力,通过向沙西镇政府城建执法部门举报屿头村村民违章建房,从而迫使村民为顺利建房而给予其财物。
◆法庭还查明,被告人陈安溪还犯有强奸罪,盗窃罪。


被告人陈安溪、陈开发、陈安南、陈民安、郑瑞支等人形成的恶势力团伙,多次聚集多人到政府办公场所,扰乱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陈开发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陈安溪、陈安南、陈民安、郑瑞支属积极参加者。
被告人陈开发、陈安溪、陈安南又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开发、陈安溪、陈安南的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安溪还多次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陈安溪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盗窃罪。
被告人郑瑞支、陈安南又利用恶势力的影响力,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被告人郑瑞支的犯罪数额为6610元,被告人陈安南的犯罪数额为6730元,均属数额较大,被告人郑瑞支、陈安南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综上,被告人陈安溪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开发的行为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诬告陷害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安南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诬告陷害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瑞支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民安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漳浦法院刑庭庭长蔡雄斌 :
一、被告人陈安溪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被告人陈开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陈安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四、被告人陈民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郑瑞支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六、责令被告人陈安南退赔被害人陈国强经济损失6730元;责令被告人郑瑞支退赔被害人郑合德经济损失6100元、退赔被害人陈国强经济损失510元。
来源/漳浦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