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0.gif 为推进辖区出租屋规范化管理,准确了解出租屋治安状况和流动人口动态变化情况,有效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现象发生,近期,杜浔派出所组织民警、辅警深入辖区开展实地走访工作。 图片:微信图片_20191125120653.jpg 图片:微信图片_20191125120656.jpg 11月13日,民警在走访中发现杜浔镇近城村一出租屋房主未按规定对出租房屋进行备案,且未登记承租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民警对房东及承租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房主注意! 租房新规 于11月1日正式实施 这些内容需要了解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房东租客要详细了解这些要点,否则将面临处罚。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主体 根据条例规定,流动人口信息应当采集,信息采集和报送工作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居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负责;在当地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住宿的,由宗教活动场所负责。 流动人口信息采集报送 条例明确规定,负责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报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后七日内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并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七日内,将离开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房屋出租有关规定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明知承租人或者与其共同居住的流动人口从事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应当配合房屋出租人,如实提供本人及共同居住人的信息,共同居住人后到达的,应当在其到达二十四小时内将其信息告知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又转租的,转租人应当在七日内将转租对象的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机构。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故意报送虚假的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负责采集信息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承租人不配合房屋出租人采集本人及共同居住人信息,或者未将共同居住人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出租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古雷公安提醒您 出租屋房东一定要依法管理租赁房屋,切实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及时做好承租人的信息登记并办理备案手续。 房东们可以通过手机登录福建治安便民APP向公安机关出租房管理平台备案和申报承租人信息。 来源:古雷公安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古雷网立场。 本文系作者授权古雷网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
|
沙发 #
发布于:2019-12-01 00:13
帖子过于久远,内容可能不宜查看,敬请见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