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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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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发布于:2015-01-28 15:33
古雷港经济开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努力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内设局、办、中心、市直派驻单位、开发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逐级监督、动态管理、结构完整、科学规范、保障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第五条  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基层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等六类应急预案组成。
总体应急预案指我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
专项应急预案是开发区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综合性工作方案,由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制订,各职能部门配合,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开发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开发区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指企事业单位根据上位预案和自身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基层应急预案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学校等基层组织根据上位预案和自身实际,为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指大型活动组委会或主办单位根据上位预案和活动实际,为应对举办大型会展、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中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发布及管理
第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工作原则。
(二)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调,专业处置、科学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衔接。
(四)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操作性强,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符合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
(五)内容完整,格式规范,重点突出,结构严谨,条理清晰,表述准确,分工明确,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应急预案原则上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防与预警联动机制、预警发布和解除的程序及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与救援。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协调、处置措施、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应急结束等。
(五)恢复与重建。包括善后处置、社会救助、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救援基地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后勤保障、科技支撑、法律保障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宣传教育与培训、应急预案演练、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生效时间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通讯录、有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应急资源和危险源一览表等。
第八条  编制应急预案的基本程序。
应急预案制定一般按照成立编写小组、研判分析风险、评估应急能力、编写应急预案、评估与审批预案、预案印发与备案六个步骤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如下:
(一)   总体应急预案制定程序
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牵头,应急指挥中心参与编写,征求预案涉及部门、上级应急主管单位及有关专家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按管委会分管领导的批示,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开发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报市政府备案后发布。
(二)   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程序
按职责分工,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由相关责任部门编写,征求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及法律专家意见后,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按分管领导的批示,报管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开发区专项应急预案以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印发,报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应急指挥中心后布。
(三)部门应急预案制定程序
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应急预案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四)企事业单位及基层应急预案制定程序
由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及区内居委会、学校、医院、公共活动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编写,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单位名义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单位应急预案需经相关部门备案的,应按备案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同时抄送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
开发区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开发区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
(五)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制定程序
由管委会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写,报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属地公安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批准,并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后发布。
由基层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制定。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以下的,报开发区属地公安部门审批后发布;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报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属地公安部门审批后,报区应急指挥中心备案后发布。
(六)报送应急预案备案时,要提供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各一份(文本用Word格式、表格用Excel格式)。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
(一)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按照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划,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确定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框架,指导全区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督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落实。
(二)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检查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三)开发区应急指挥中心具体负责开发区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做好各类应急预案的存档,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信息库;负责组织全区性预案编写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应急预案编写和修订等相关业务知识;负责组织开发区综合性的专项应急演练。
(四)各局、处、室负责本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修订工作,将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五)各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写、修订、备案工作,并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实施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六)各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应急预案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预案管理工作。
(七)建立应急预案管理考评机制。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检查各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 应急演练
第十条  坚持“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组织1次演练,基层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实战演练。
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要根据需要成立领导小组及策划组、评估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组。必要时,可成立现场指挥部。
(一)领导小组。负责演练的筹备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审批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经费使用、评估报告、总结报告,负责决定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演练的组织、协调工作,拟定演练工作方案,组织演练工作方案评审;负责拟定演练脚本,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演练准备、演练过程控制等工作。
(三)评估组。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对演练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和论证,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四)保障组。负责协调演练所需物资、装备、技术、场地等保障工作,负责预案演练的后勤保障和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要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并制定演练实施方案,于演练实施前3天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区综合应急演练方案上报市政府专项应急演练方案上报市应急办,部门应急演练方案由部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中心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应急预案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演练评估,编写演练评估报告。鼓励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演练评估工作。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人员的指挥协调能力、参演人员的处置能力、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演练目标的实现情况、演练的成本效益分析、对完善预案的建议等。评估报告于演练结束15日内上报,开发区综合应急演练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专项应急演练评估报告上报市应急办,部门应急演练评估报告由部门上报其上级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应急演练评估报告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应急指挥中心。

第五章 应急预案评估和修订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修订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
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六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培训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通过图书、报刊、音响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无偿开展应急预案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组织应急管理和专业救援人员进行相关应急预案的技能培训,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

第七章  应急处置工作保障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与人力资源保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各类应急预案要求,规范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有效启动。救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要从应急救援实际需要出发,抓好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完善救援队伍装备与设备,分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准确调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实施科学、及时、有序、有效的应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二条 财力保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将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财政预算,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保障。
第二十三条 科技支撑与专家咨询保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培养、培训应急管理人才,大力引进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具。要依托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和有关政府部门的专家学者,建立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建应急管理专家组,为应对突发事件处置提供科技支撑、决策建议、专家咨询等相关应对工作保障。
第二十四条 通讯保障。开发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通讯、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讯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讯系统,健全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对突发事件的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保障。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开发区综合应急平台,实现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保障。开发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并完善专业化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完善应急救援联动、组织管理、应急指挥、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保障能力。
第二十七条 物资保障。开发区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结合应急救援工作实际,制定重要物资分步、分类储备规划,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急物资、应急救援装备、生活必需品能够满足救灾、救援工作需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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